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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女士连告数家出版社

1999-04-24 来源:生活时报 林靖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4月22日讯71岁的胡守云女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递交诉状,为著名歌曲《解放区的天》的作者刘西林(已去世)鸣不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今天开庭审理了此案。

胡守云女士是刘西林的法定继承人,她诉称,《解放区的天》这首经典革命歌曲是刘西林先生于1943年完成的。但被告宁波出版社、四川文艺出版社、江西人民出版社、北岳文艺出版社却在所出的歌曲集中将其属名为“佚名”或“陈志昂词曲”。并且这些书的编辑出版未征得刘西林先生本人或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同意,侵犯了刘西林的著作权,并使很多人对刘西林的作者身份产生怀疑,给刘西林的名誉权造成一定的侵害。1998年7月30日刘西林先生到被告北京新华图书有限责任公司购书时,发现并购买了上述作品。在去年12月4日刘西林去世后,胡守云将这几家出版社及北京新华图书公司推上法庭,要求他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但四川出版社指出,从刘西林拥有著作权的证据材料来看,即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北京市版权局证明出具的时间分别为1995年12月26日及12月30日,出版社出书则是在1996年2月,也就是说,在所谓“侵权”出版物的选编出版过程中,《解》的著作权尚未得到有关机关的确认,不在著作权保护的领域内。

宁波出版社也表示并未侵害刘西林的署名权。所谓“佚名词”,是不知作词者是谁,并非知其名而不署。至于胡女士所称出书“未征得作者刘西林或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同意,侵犯了刘西林先生的著作权”,我们认为事先征得同意才能使用,这既不符合革命歌曲的使用惯例,也不符合现实政治宣传教育的需要。该曲被公开使用50余年,从未见作者有未经同意不得使用的声明,50余年中人们甚至连作者是谁都搞不清楚,足见刘西林先生对革命歌曲使用惯例不持异议。其他出版社也作出了类似的答辩。

本案还将进一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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